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8号
一、自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包括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
凡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商务部认定,海关凭商务部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三、凡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于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海关继续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5号公告(略)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
税率 |
日本 |
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 (Nippon Steel & Sumikin Stainless Steel Corporation) |
24% |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METAL INDUSTRY CO., LTD.) |
26% |
|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NISSHIN STEEL CO.,LTD.) |
17% |
|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
27% |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NIPPON KINZOKU CO.,LTD.) |
58% |
|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TAKASAGO TEKKO K.K.) |
58% |
|
NAS钢带株式会社 (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 LTD.) |
58% |
|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
58% |
|
韩国 |
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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