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10月,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并发布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16%的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三、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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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88号公告.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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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5年第88号 2004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 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反倾销新出口商 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 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 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 独确定其倾销幅度。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 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该出口应达到一 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 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2005年10月25日,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 chemical Co.,Ltd.)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申请人主张,其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大陆出口过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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