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对申报进口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由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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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5年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寸苯橡胶征收反 倾销税。其中,对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 率为19%。 2004年10月9日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 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 请,并随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的相关补充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4年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现代石油化 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 中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