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 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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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6年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第 6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 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第5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 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经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 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 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 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调整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 调整为60.02%。 2006年3月9日,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 申请,称该公司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三井化学聚氨酯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