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18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近期,根据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的申请,商务部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继承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承诺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发布了2006年第6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现代制铁株式会社(HYUNDAI STEEL COMPANY)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价格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原产于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2号公告.ti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6年第62号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原外经贸部) 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 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实施最终反 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与原外经贸部签订价格 承诺协议。2002年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同意由韩国INI STEEL株式会社继承韩国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在被调查产品价格 承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 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公布期终复审裁定。根据调查机关建 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继续按照 原外经贸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韩 国INISTEEL株式会社继续适用原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