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分别发布了第3号公告和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5%-52%的反倾销税。其中,原产于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进口聚酯切片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最近,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正式向商务部提出,将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原英文名称改为“SK Chemicals Co.,Ltd”,经审查,商务部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6年9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由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s Co.,Ltd”)生产的聚酯切片,适用13%的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原产于韩国,且原产厂商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聚酯切片,适用52%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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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6年第72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3号)决定对原产于 韩国的进口聚脂切片征收税率为5%—52%不等的反倾销税,其 中,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为13%,其英文名称列为“SK Chemical”。 近日,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申请,将该终裁公告中 该公司的英文名称“SKChemical”更正为“SK Chemicals Co., Ltd”。经审查,商务部决定同意其申请,自2006年9月22日起, 以“SK Chemicals Co.,Ltd”英文名称报关进口的韩国SK化学株 式会社生产的聚脂切片适用该终裁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 13%;以“SKChemical”英文名称报关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的聚脂 切片适用该终裁公告确定的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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