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3月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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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皆 2007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8月6 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 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2月1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 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Shin Moorim Paper Mfg.Co.,Ltd.)已于2006年7月21日更名 为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PAPERCO.,LTD.),原韩 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已于2006 年6月8日更名为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公司申请由更名后的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 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继承其更名前相应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审查了两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原申请人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