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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2007年第58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 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 整,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地区)。 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阿富汗出口 社收文奖命 总暑收文014 2007年 ; 4812号主送 2c28127 单函00000140020072004812 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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