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相应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对该案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的丁苯橡胶(涉及海关商品编号4002191100、4002191200、4002191900和4002199001),海关按照2.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86号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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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年第86号 :0高0医中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 倾销税。其中,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 率为7%。 2006年9月28日,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 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6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石油化 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初级形状未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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