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先后决定对进口苯酚及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在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在进口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海关总署2007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现决定由(株)LG化学(LG Chem,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6.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37.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及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96号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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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年第96号 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64 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口苯酚的 新出口商复审裁定,决定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Petro- chemical Co.,Ltd.)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 0%。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 A采取反倾销措施。其中,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 chemical Co.,Ltd.)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 近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称该公司 已于2007年11月1日被其母公司(株)LG化学吸收合并,且吸收 合并前后关于苯酚、双酚A的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未发生变 化。据此,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