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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告 4 2007年第110号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 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 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 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 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 城,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