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t安全的监势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0).tiff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0).tiff
附件内容预览
农业部 公告 海关总署 第955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 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 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 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 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共和 互共和国城 W 农业耀 关总 1 中 华 i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