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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根据《海关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 2008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单位 8523292800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 盘 8523292900 已录制的其他磁带 盘 8523299000 其他磁性媒体 盘 8523401000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张 其他光学媒体 8523409900 千克 8523801100 已录制唱片 张 8523809900 其他媒体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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