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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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 商品名称 备注 税则号列 1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20石脑油 1千克=1.282升 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 0.2元/升 千克=1.126升 27101991润滑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271019225-7号燃料油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 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ex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金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