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 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予以公布,并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根据《办法》内容,现决定对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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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字号

文   件   名   称

1

署监〔1999〕34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署监〔1999〕81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公告〔200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

4

公告〔200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的公告》

5

署监发〔2002〕5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