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
一、自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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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8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 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就其所适用 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 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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