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 ,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9号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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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8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 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 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就其所适用 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 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单模 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