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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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商品名称 税号 现行税率% 特别关税税率% 磷酸 28092019 100 0 氨 28141000 0 100 28142000 0 氨肥 28271010 0 28271090 0 31021000 35 31022100 0 31022900 0 31023000 100 0 31024000 0 31025000 0 31026000 0 31028000 0 31029010 0 31029090 0 磷肥 31031010 30 31031090 30 100 3103900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