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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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8年第39号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 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氨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 (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 2008年3月31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8年2月11 日收购了韩国东国贸易公司的全部氨纶业务,据此,申请由其继承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所适用的氨纶反倾销案中2.86%的反倾销税 税率,并提交了相关收购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收登记以及 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客户清单等证明文件。同时,被收购 方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也出具了其氨纶业务全部被韩国TK化学株 式会社收购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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