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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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2008年第84号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 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 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 期限为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 告、2006年第5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 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 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TDI国内产业可 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8年9月1日,商务部收到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