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8公告85fj.tif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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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 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序号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简称) 备注 28141000 氨气 ex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 2 ex 76012000 未锻轧铝合金 一 注:备注…栏注有ex标志的,表示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范 围以货品名称为准,其他以税则号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