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7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罗地亚公司的邻苯二酚,海关按照9.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他美国公司适用46.81%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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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第52号 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2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 销措施。其中,美国罗地亚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其他美国 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6.81%。 2008年6月23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邻 苯二酚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进行反倾 销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提高的初步证据。 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2008年8 月15日,美国罗地亚公司登记应诉。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邻苯二酚的正常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