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0).tiff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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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9年第54号 200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5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 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7年第29号公告 和2008年第7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9号公告,应金东纸 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 联铜版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 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 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 即铜版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