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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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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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第56号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 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 起5年。 2008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应河南 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和铜陵化工集团有 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申请,同时上海 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该申请,决定自2008年8月 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