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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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 2009年第92号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61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 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 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 告、2009年第58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 武国江中中医医区公公司工 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 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 州市学高中中中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