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5号.tiff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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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9年第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第81号公 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 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30日起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30日发布第38号公 告,告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适用的 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 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 之日起,中国大陆三氯甲烷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 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9年9月27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 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三氯甲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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