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8号(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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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公 2009年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2007年第 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 酚A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9月28日,韩国(株)LG化学(LGChem,Ltd.)就其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 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供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 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要求。2008年12月 ·1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LG化学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进行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双酚A。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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