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7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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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第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 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7月1日发布年度第49号 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 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 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非色散位移 单模光纤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 出书面复审中请。 生产水你性"日四01封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