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现决定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入我国关境的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详见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原件。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证明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doc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1.进口单位 |
2.编号 |
3.商品名称 |
4.海关商品编号 |
5.进口数量(单位:千克) |
6.有效截止日期 |
7.收货单位 |
8.报关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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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国家或地区)的 号渔船本次进口的上述产品为合法捕捞产品。
签发机关印章: 农业部渔业局合法捕捞 产品证明专用章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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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每份证明只填写一个鱼种; 2.本证明为一批一证,仅供一次报关使用; 3.本证明涂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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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中文名 |
海关商品编号 |
英文名 |
拉丁名 |
中文商品名 |
英文商品名 |
英文 缩写 |
冻大眼金枪鱼 |
0303440000 |
Bigeye tuna |
Thunnus obesus |
大眼金枪鱼 |
Bigeye tuna |
BET |
剑鱼 |
0302670000 0303610000 0304110000 0304210000 0304910000 |
Sword fish |
Xiphias gladius |
剑鱼 |
Swordfish |
SWO |
蓝鳍金枪鱼 |
0302350000 0303450000 |
Bluefin tuna |
Thunnus maccoyii |
蓝鳍金枪鱼 |
Bluefin tuna |
BFT |
南极犬牙鱼 |
0302680000 0303620000 0304120000 0304220000 0304920000 |
Toothfish |
Dissostichus sp |
银鲈 |
Sea Bass 或Toothfi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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