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4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应予补征相应的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tiff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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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0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2005年第 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并征 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 城国中医公五技0公公4协日公四 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耕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 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0年1月8日,商务 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 m中州中广公中武学有限公国¥子 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册产业代表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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