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09年6月9日,国内企业就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28日起,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1、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9.9%;
2、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10.2%;
3、昭和电工株式会社(SHOWA DENKO K.K.)20.8%;
4、其他日本公司43.9%。
海关对2010年8月28日起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按照上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税款。
二、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以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事宜,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和海关总署2010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9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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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2010年第49号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 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 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9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 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 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原 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倾销幅 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日本生产 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增加的初步证据。 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 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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