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一企业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的丙酮,海关按照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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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告 2010年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2008年第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 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6月26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CHEMICALS,INC.)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 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 2009年9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 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丙酮。该产品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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