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继承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株式会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5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9号.tiff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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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0年第69号 200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 钢冷轧薄板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 社)的反倾销税率为27%。 2006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 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 2006年12月,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申请由株 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 率。商务部于2007年8月1日发布2007年第64号公告,决定自 公告之日起,由株式会社YAKIN川崎继承原日本冶金工业(株式 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其对中国出 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27%的反倾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