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23日起,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6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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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1年第36号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最终反 倾销措施。其中,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5.9%。 2011年3月29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请求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已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 务,并提交了特别股东大会纪要、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文 件、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章程、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主要客户清单、 合并公告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 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已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 内,国内已二酸产业表示对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的请求无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合并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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