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一、自2011年8月5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4号.tiff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1年第44号 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 科万十十校國技限限6 光纤实施的原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Ca- ble Ltd)的反倾销税率为7%。 2011年5月10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System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 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 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纪要、新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文件、 公司更名前后的原材料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 相关公证文件及我驻韩国大使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 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表示对韩国LS 电线株式会社的请求无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更名为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System Ltd.)符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