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最近,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申请作为新出口商适用单独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除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1.5%)和反补贴税率(12.9%)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保证金总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部分汽车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一、自2012年10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除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1.5%)和反补贴税率(12.9%)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保证金总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部分汽车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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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第68号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 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2年9月3日,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务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 中其他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原始案件采取 报“成國國口生國加城广口民监认毕翔¥国中农此搜架 立案进行复审审查。 商务部对该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 司的申请书提供了具备新出口商资格的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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