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2008年第99号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告(已废止)和2010年第46号公告,对应税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数量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于企业在办理各类海关手续中遵循统一标准,经研究,现就成品油的法定数量申报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第一法定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换算公式.xls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 附件: 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换算公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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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 │换算公式 │公式来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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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210│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1千克=1.388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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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220│石脑油 │1千克=1.38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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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2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1千克=1.282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 │ │油、抽提溶剂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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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11│航空煤油 │l千克=1.24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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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1│轻柴油 │1千克=1.17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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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2│5-7号燃料油 │1千克=1.01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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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9│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 │1千克=1.17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 ||||||||
| │ │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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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1│润滑油 │1千克=1.12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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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2│润滑脂 │1千克=1 .126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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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3│润滑油基础油 │1千克=1.12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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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9│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千克=1.01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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