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不含5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N”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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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 第一类,鼓励类 一、农林业 1、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 与应用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6、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7、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 及基因库建设 8、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 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 9、种(苗)脱毒技术开发与应用 10、早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 建设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与应用 11、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