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pdf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原子能机构
2013年9月23日
商务部工业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公布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
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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