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的规定,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编制了我国2012年版《税则注释》,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后,世界海关组织对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2年版《税则注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4。
        现予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doc                
                  2.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doc            
                  3.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三期).doc                
                  4.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四期).doc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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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四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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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四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4页,归类总规则三(二),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对于以上两例所列及类似货品,应将每种产品分别归入其相应品目。还适用于,例如:包装在同一纸盒中供零售用的玻璃瓶装速溶咖啡 (品目 21.01), 陶瓷杯 (品目 69.12)及陶瓷杯托 (品目 69.12)。”

 

第531页,品目39.09,注释条文,本页第2-6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聚(亚甲基苯基异氰酸酯)〔 通常称为“粗MDI”、“聚MDI”或者聚(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是一种不透明、深褐色至无色或浅褐色液体,其合成过程是:由苯胺及甲醛反应形成(亚甲基苯胺)低聚物的混合物,该混合物随后与碳酰氯反应并加热,形成独立的异氰酸酯基官能团 。该产品是一种经化学改性的苯胺与甲醛的聚合物(一种化学改性氨基树脂)。包括纯的MDI和MDI 低聚物混合物。其结构式如下:

”

 

第829页,品目69.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在本页倒数第11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三项:

“三、建筑业上用于外部或内部覆层的赤陶单元,具有不同尺寸,呈模块化结构,水平或垂直地用金属型材夹紧,固定在主要结构的墙体上。”

原文第(三)项重新编号为第(四)项。

 

第1209页,品目85.41,注释条文,第一点第(二)项,本页第24行

插入以下新的倒数第二句:

“MOS场效应晶体管(也称为MOSFET)中的寄生二极管,可以在电感负载切换中作为续流二极管使用。”

最后一句:

中文不需修改。

 

第1209页,品目85.4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3. 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是由一个门极、两个负载极(发射极及集电极)构成的三端器件。通过对门极与发射极施加适当的电压,可以控制电流的流向,即接通或切断。IGBT芯片可与二极管封装在一起(IGBT模块),以保护IGBT器件,并使其具有晶体管的功能。”

 

第1354页,品目94.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脚凳”删除并替换为:

“凳及搁脚凳(不论是否可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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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三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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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附件3

 

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三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以上一款所述的初榨油橄榄油与以上二、三两款所述的油类可根据食品法典标准33-1981加以区分。”

 

第99页,品目15.09,注释条文,本页第15-25行

    将原文删除。

 

 

第117页,品目17.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在本页倒数第3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十点:

“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

 

第133页,品目20.0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17.04的已制成糖食(包括以天然蜂蜜为基料的糖食)的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

 

第220页,品目28.1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17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氧化锌(锌白)(ZnO)由锌蒸气与空气中的氧燃烧而得。锌蒸气是由蒸发金属锌而得(非直接法或法国法),或由锌矿(经焙烧的闪锌矿、菱锌矿——品目26.08之类的氧化锌原料经碳还原得到(直接法或美国法)。在这些工艺中,集尘袋或集尘室中形成越来越纯的氧化物沉积物,从而得到氧化物。

湿法工艺中,锌从含锌原料中沥出后,沉淀为氢氧化锌或碳酸盐。沉淀物经过滤、洗涤、干燥及焙烧,得到氧化锌。氧化锌为白色细粉,加热后变为黄色。氧化锌是两性的,可溶于酸及碱。

氧化锌主要用于油漆工业。其也用于橡胶工业、陶瓷、玻璃制造、电子工业及制药。氧化锌还是塑料制造中所用的许多无机或有机盐的前体。

品目28.41的锌酸盐与此类两性氧化物相对应。”

 

 

第317页,品目29.22,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0-18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子目2922.11至2922.50

进行子目归类时,根据相对于胺基的含氧基位置,醚、有机或无机酸酯基也被视为醇、酚或酸基。在这种情况下,归类时只考虑位于胺基和醚或酯基氧原子之间那个分子的含氧基。含有胺基的片段则称作“母体”片段。例如,在3-(2-氨基乙氧基)丙酸化合物中,其母体片段是氨基乙醇,而羧酸基不作为归类时考虑的因素;作为氨基醇醚,该化合物应归入子目2922.19。

如果一种化合物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醚或酯基,为了归类的需要,在每一醚或酯基的氧原子位置将分子分割开来,仅考虑位于与胺基同一片段上的含氧基。

    如果一种化合物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于同一醚基或酯基上的胺基,则这种化合物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子目;这一子目是通过考虑相对于每一氨基并作为一种醇、酚或酸基的醚或酯基来确定的。”

 

第377页,第二十九章麻醉药与精神治疗药物表,Ⅲ前体,本页倒数第15行

在本页倒数第15行之后插入新的两行:

名称          协调制度编号     化学萃取物管制

CAS编号

“去甲麻黄碱        2939.44        14838-15-4

去甲麻黄碱盐酸盐  2939.44        154-41-6”

 

第864页,品目71.13,排他条款,本页第19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一)第四十二章注释三(二)所述的品目42.02或42.03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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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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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二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474页,第35章,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血酶(例如,凝血酶)、血份及其具有酶特性(活性)的截断变体(部分)和其他产品。”

 

第543页,第40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如第五十九章注释一所述的)、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或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第1027页,品目84.15,子目注释,本页第10行

    在本页第10行结束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室内热交换机组可安装在各种位置上,例如,安装在墙壁、窗户或天花板上。”

 

第1065页,品目84.3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2行

    在本页倒数第22行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本品目也包括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商业用机器。”

 

第1070页,品目84.3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在本页倒数第10行之后插入新的一句:

“本品目也包括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机器。”

 

第1132页,品目84.7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5行

    在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二)鼠标垫(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原注释(二)至(七)编号相应调整为(三)至(八)。

 

 

第1168页,品目85.09,排他条款,本页第8行

    在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八)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水果或蔬菜榨汁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等(分别归入品目84.35或84.38)。”

原注释(八)至(十二),编号相应调整为(九)至(十三)。

 

第1232页,第八十七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13行

在本页倒数第13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第1234页,品目87.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他们已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第1235页,品目87.03,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在本页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货用的,应归入品目87.04。”

 

第1236页,品目87.04,注释条文,本页第7行

在本页第7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也包括轻型三轮车。例如:

──装有摩托车发动机及车轮等的三轮车。根据其机械机构,他们已具有传统汽车的特征,即装有汽车型转向系统或同时装有逆向齿轮及差速器;

──装在T形底盘上的三轮车。其两个后轮由各自的电池电动机分别驱动。这种车辆通常用单一的中心控制杆操纵,驾驶员用以使车辆起动、加速、制动、停止或倒退,并可通过对主动轮施加差速力矩或转动前轮,使车辆左转或右转。

具有上述特征的三轮车,如果是供载人用的,应归入品目87.03。”

 

第1236页,品目87.04,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载货用的摩托车、踏板式轻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例如,送货摩托车、三轮车等,不具备本品目所列三轮车特征的(品目87.11)。”

 

第1243页,品目87.11,注释条文,本页第9-10行

将原文删除并替换为:

“三轮车(例如,送货三轮脚踏车)如果不具备品目87.03或87.04所列机动车辆的特征,也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7.03及87.04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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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一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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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附件1

 

2012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第一期)

 

注:本期中所标识的页码为《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重点修订部分已用横线标出。

 

第114页,第十七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2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添加着色剂、香料(例如,柠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剂(例如,阿斯巴甜或甜叶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第115页,品目17.01,注释条文,本页第6行

在本页第6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排他条款:

“本品目也不包括已失去糖的特征的制饮料用固体(包括粒状或粉状)制品(品目21.06)。”

 

第140页,品目21.06,注释条文(一),本页倒数第2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作基料的粉,不论是否含可可,应按其可可含量酌情归入品目18.06或19.01(参见第十九章总注释)。其他含可可的粉归入品目18.06。具有加味糖或着色糖特征、用作甜味剂的粉则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第141页,品目2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在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十七)项:

“(十七)含有糖、香料或着色剂(例如,植物提取物,橙、黑醋栗等水果或植物)、抗氧化剂(例如,抗坏血酸或柠檬酸,或两者兼有)、防腐剂等,用于制造饮料的粒状或粉状制品。但是,具有糖特征的制品应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第146页,品目22.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0-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发酵饮料及酒精饮料中含有乙醇,这些乙醇是用酵母或其他发酵剂使某些糖发酵得到的。发酵产品随后经提纯(例如,分馏、过滤等)使其失去发酵产品的特征,得到清澈、无色、无泡,只有乙醇气味及口味的液体,即制得品目22.07或22.08的未改性乙醇。乙醇也可人工合成制得。”

 

第146页,品目22.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还包括中性酒精,即含水乙醇,其首次馏出物所含的次要成分(高级醇、酯、醛、酸等)经提纯(例如,分馏)几乎全部除去。”

 

第419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一),本页第15-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主要包括从血液制得的下列产品:“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具有酶特性或酶活性的血份及其截断变体(部分)、血浆、凝血酶、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其他血液凝固因子、血液球蛋白、血清球蛋白及血红蛋白。”

 

第419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2.抗体片段──抗体蛋白的活性部分,例如,通过专门的酶裂解法制得。本组特别包括单链(scFv)抗体。”

 

第511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本页第3-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十五)两种不同的有机化合物异构体,即二乙烯基苯异构体(25~80%)及乙基乙烯基苯异构体(19~50%)的混合物,用作聚苯乙烯的交联剂,其中只有二乙烯基苯异构体参与交联反应。”

 

第754页,品目59.06,排他条款(三)第1句,本页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泡沫橡胶与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或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品目40.08)。”

 

第871页,第71章,归入品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清表,本页倒数第15行

将表格中以下内容删除:

“

滑石

块滑石、皂石

”

 

第900页,第72章第四分章,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不变形工具钢,按重量计通常含有12%及以上的铬和2%及以上的碳。”

 

第910页,品目73.08,品目条文,本页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钢铁结构体(品目94.06的活动房屋除外)及其部件(例如,桥梁及桥梁体段、闸门、塔楼、格构杆、屋顶、屋顶框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百叶窗、栏杆、支柱及立柱);上述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

 

第910页,品目73.08,新增子目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在本页倒数第3行之后插入新增子目注释:

“                          °

°    °

子目注释:

子目7308.30

本子目还包括各种住宅用的钢制安全门。”

 

第989页,品目83.0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各种住宅用的钢制安全门(品目73.08)。

(二)经专门设计可防火、防震、防砸的箱柜,其箱壁尤其不具有钻或切等破坏性开启防护功能(品目94.03)。”

 

第1232页,第87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

 

第1352页,品目94.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删除句末的“。”并修改为:

“装有音响系统,并适合与视频游戏控制器及游戏机、电视机或卫星接收器、数字通用光盘(DVD)、音乐光盘(CD)、MP3播放器或盒式视频播放器配合使用的坐具。”

 

第1364页,品目95.04,排他条款,本页第4行

在本页第4行后插入以下新的第(三)项:

“(三)装有音响系统,并适合与视频游戏控制器及游戏机、电视机或卫星接收器、数字通用光盘(DVD)、音乐光盘(CD)、MP3播放器或盒式视频播放器配合使用的坐具(品目94.01)。”

将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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