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 万钢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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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 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 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 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l)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 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 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 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 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 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 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 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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