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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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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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 0日百0规五01 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 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口报长气中城国士生國报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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