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tif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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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6号公告附件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