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3303000010、3303000020(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

  二、上述调整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外贸企业可登陆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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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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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2017年)
       
序号
HS编码
货物名称
原海关监管条件
拟调整海关监管条件
备注
1
3303000010
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A/B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应依法实施监管。
2
3303000020
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香水及花露水
 
A/B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第503号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应依法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