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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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生 2017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 规定,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 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 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 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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