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2.4990项下属于上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124990.10;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关于商品编号的填报要求届时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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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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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2018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 规定,2017年6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 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以下称被 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 品是否对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存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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