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件1至3。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doc
附件4: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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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
告知书
:
***海关于 年 月 日组织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评审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信誉度等级评审,现将结果告知如下: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为 分,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为 分,综合评分为 分,食品卫生信誉度初评为 级。
如你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按评审结果为准。
被评审单位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
附件3: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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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doc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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