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

  二、经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可通过“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进行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或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我要查”栏目“动植检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pages/dzjxxcx/index.html。

  三、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302)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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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219 号 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就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 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 的进境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 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 业。 二、经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可通过“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 — 1 — 外 企 业 检 疫 注 册 登 记 名 单 ”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地 址 为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或可通过 “互联网+海关”平台“我要查”栏目“动植检信息查询”功能 查询,查询地址为 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 pages/dzjxxcx/index.html。 三、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 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 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 302)规范填写境 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 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本公告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11 月 7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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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219号

 

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

二、经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可通过“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进行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或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我要查”栏目“动植检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

pages/dzjxxcx/index.html。

三、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302)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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