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 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七)公司章程。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八条 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审核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将存在问题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备案信息文件;
(二)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现场见证被检查机构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提出预防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检查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进行现场验证,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人员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或者各地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书.doc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doc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5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
年度报告书
( 年度)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制
机构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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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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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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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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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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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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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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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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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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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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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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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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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中、英文) |
注册地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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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和 部门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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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在册员工人数 |
废物原料检验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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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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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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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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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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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或开展的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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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活动情况 |
(内容包括:1、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废料种类,及各种类的批次、数重量、货值、不合格情况等);2、装运前检验业务开展所覆盖区域、在各区域具体开展的业务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及比重情况,检验出证情况等;3、客户委托装运前检验需求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4、经实施装运检验的废物原料在中国口岸被海关检出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向海关总署报送相关材料;5、投诉和检验失误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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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情况 装运前检验活动 |
(内容包括:受到海关总署风险预警、实施现场核查或书面调查等监督管理、调整管理类别等各类处理的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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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的情况 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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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声明 |
以上年度报告内容属实。
企业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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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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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
1.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
核查机构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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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2.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 |
核实办公场所、检验场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以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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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 |
核查证书原件,确认名称、范围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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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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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 |
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建立和组织的运作,是否对检验机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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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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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多场所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是否覆盖所有场所。 |
检查质量手册,体系文件是否已经涵盖所有场所。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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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和管理 |
6.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够保障检验活动的公正性。 7.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够确保其保持开展装运前检验所需的能力。 8.有一名以上技术负责人,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当技术负责人缺席时,有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负责检验活动持续正常进行。 9.对涉及装运前检验的每个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 |
1.了解检验机构的投资方或所有权,机构治理方式,管理层组成等。 2.了解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财务、营销、共享资源、薪酬、佣金或介绍新客户等诱因。 3.查阅质量手册或相关文件,是否任命了技术负责人,同时指定代理人。 4.查阅岗位说明书。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3 |
检验设施与设备 |
10.检验机构应有充足的适宜实施装运前的设施及设备。 11.制定并执行校准计划。 12.设施设备状态。 |
1.查阅质量手册与设备管理程序。 2.查阅检验设备台帐、维护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证书等,并与实物对照。 3.现场演示操作,验证设备状态。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4 |
检验方法和程序 |
13.依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制定适宜本机构情况的检验方法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保持有效并确保检验人员能够方便地获得。 |
1.查阅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是否与中国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查阅与客户签订的执行检验的合同条件。 3.与检验员交谈,询问工作程序,了解其对业务实际状况的适宜情况的意见看法。 4.查阅文件管理程序与文件发放记录。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5 |
检验原始记录 |
14.建立了记录控制程序,规定了识别、储存、保护、检索、处置和保存期限。 15.记录应当能够完整、真实、可追溯地反映原始过程,以表明有效执行了检验程序且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 16.必要时,应当对检验的全过程实施拍摄或拍照,妥善保存和管理。 17.不得随意编造、更改或销毁记录。 |
1.查阅记录管理程序,了解其规定。 2.从业务清单中随机圈定数份证书,调取其存档的检验原始记录及其他报关、航运申报资料(含电子数据),进行审核验证。 3.必要时,与各地海关的检验记录及数据相比对。 4.查看记录清单,是否易于检索,是否缺失,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贮存保管记录的情况。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6 |
检验证书 |
18.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19.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20.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 21.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 |
1.查看检验机构设计的专用装运前检验证书格式。 2.查阅证书管理规定。 3.调取数份已经签发的证书,审核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7 |
公正性和独立性 |
22.检验机构应有最高管理者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诺。 23.检验机构应独立于进口废物原料业务所涉及的各方。 24.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 |
1.查看最高管理者是否作出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承诺书或声明。 2.进一步了解投资方及其经营范围、管理层人员组成,确认与检验对象没有共同的所有权,或是其法律实体的一部分;或是受共同的管理层任命。 3.检验机构是否持续识别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风险,并作出规定或安排。当存在风险时,应能证明基采取了措施以消除或降低风险至最低。 4.查阅检验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清单、往来帐册及业务活动记录,审核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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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8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25.建立符合第三方检验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投诉与申诉等。 |
1.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记录档案等,审核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将事先收集到的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风险预警、投诉等信息,与机构内部相关记录相比对,验证其有效性。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9 |
机构检验能力 |
26.文件化的人员能力要求(包括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等)。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能力。 |
查阅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检验人员岗位说明,是否规定了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的教育、培训、知识、技能、经验要求,是否能够胜任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要求。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27.检验人员数量是否与机构业务范围、业务量相匹配。 |
1.取得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人员清单,至少应有5名检验人员。 2.所有在册检验人员应经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且与检验机构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 3.与检验原始记录相比对,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考核合格而实施检验的情况。 4.根据事先收集到的检验机构阶段业务量及工作区域,倒推测算每个检验人员的工作量,验证其在依照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规程要求完成所有工作程序条件下,是否明显不合理。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
28.是否存在将装运前检验活动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
1.查阅管理程序,核查条文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2.调取检验原始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委托、分包或外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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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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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检验员、授权签字人,对自身工作职能、责任和权限的了解情况,以及对中国进口废物原料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
1.与所有检验员、授权签字人交谈,了解其是否清楚自身工作职能、责任和权限。 2.以书面或口头询问方式,测试所有检验员、授权签字人是否熟悉掌握进口废物原料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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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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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检验人员、授权签字人持续开展教育、培训、技术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监督的记录。 |
1.查阅教育培训计划和记录。 2.培训内容是否满足中国进口废物原料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3.每次培训是否安排考核,并评价培训成效。 |
|
□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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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现场见证装运前检验实施情况。 |
1.随机抽取数批已受理申报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现场见证,包括过程与结果。 2.现场见证对象应涵盖所有检验人员,以核查其检验活动与标准、规程的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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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严重不符合 □一般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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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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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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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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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国别/地区:
公司地址: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
□初次备案 |
□重新备案 |
备案申请编号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国别/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一八年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计算机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审核记录存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管理部门。
三、文件审核应对照备案申请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根据情况在判定栏内选择打√,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审核情况。
四、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加审核记录。
五、本记录作为备案审核过程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漏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
申请备案的废物原料种类: 申请编号: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判定 |
客观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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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申请书 □有 □需补正 |
1.1申请书是否打印填制 1.2申请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1.3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手签 1.4印章是否原件 1.5其他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
2 |
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有 □需补正 |
2.1是否提供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2.2企业名称与申请书是否一致 2.3是否有明确注册地址 2.4是否有明确法定代表人 2.5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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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体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照片 □有 □需补正 |
3.1 是否提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3.2 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 3.3 是否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影像文件 3.4影像文件是否全面展现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实景 3.5其他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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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有 □需补正 |
4.1核查认证证书真伪 4.2证书彩色复印件 4.3引用外来文件的清单(公约、目录、标准等) 4.4公正性、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 4.5检验方法、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与相关法规标准及规程的一致性,是否可操作。 4.6文件控制制度 4.7记录控制制度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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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有 □需补正 |
5.1授权签字人信息是否完整 5.2核查授权签字人是否具备装运前检验资质 5.3印签样式中的名称是否与授权签字人信息一致 5.4印签样式是否清晰、易识别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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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备案申请人的 公司章程 □有 □需补正 |
6.1是否提供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6.2章程中有关信息是否与2、4资料信息一致 6.3是否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对章程的最低 要求 6.4章程中是否包含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条款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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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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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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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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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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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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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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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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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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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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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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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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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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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论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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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
备案申请书
□初次备案(1) |
□重新备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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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编号 (3)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4)
注册国别/地区 (5)
联系人 (6)
联系电话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制
二○一八年版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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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地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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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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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11)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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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3)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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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ID)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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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书编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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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备案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17) |
□1.金属熔化、熔炼和精炼产生的含金属废物 □2.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 □3.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4.金属和合金废碎料 □5.混合金属废物 □6.木及软木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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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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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出资金额(万元)、比例(%)及前后变动情况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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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总数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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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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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模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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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1) |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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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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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主要用途 |
数量 |
购置年份 |
运行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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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6) |
(27) |
(28) |
(2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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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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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种类 |
认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有效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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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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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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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从事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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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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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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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种类 |
出口量(批次/重量) |
检验检疫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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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 人 声 明 |
本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本机构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签名:(42) (企业印鉴) 年 月 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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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英文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的填写此项。
(2)备案申请未被同意、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以及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的,填写此项。
申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2)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3)系统自动生成或由审核机构填写。
(4)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5)填写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6)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7)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8)同第(4)项。
(9)必须详细填写备案申请机构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0)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的实际办公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应使用申请备案机构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1)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2)填写申请备案机构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3)填写申请备案机构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4)填写申请备案机构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5)填写申请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所在国籍身份证号码(ID)或社会保险号等。
(16)如申请备案机构已获得备案的,应填写原备案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7)在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拟申请开展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
(18)逐一填写设立检验机构的投资方(组织或自然人),及其出资金额、比例,以及历年变动的前后情况。
(19)填写检验机构总的从业人员数量。
(20)填写机构中与装运前检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各主要部门的名称。
(21)填写办公室面积大小及计量单位。
(22)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数。
(23)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24)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5)填写检验机构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检测设备包括放射性检测、重量检测、其他环保项目检测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6)填写相关设备的规格型号。
(27)填写相关设备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的作用(如放射性检测、重量鉴定、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水分测定等)。
(28)填写相关设备的台/套数量。
(29)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30)填写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1)企业认证情况包括:企业获得ISO/IEC17020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32)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33)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34)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35)填写申请备案机构从事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开展过相关业务的,填写0。
(36)填写申请备案机构首次对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开展过的,可不填,为空。
(37)填写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所在的具体国家或地区。
(38)填写包括备案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对出口至中国大陆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装运前检验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例如:2018年6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18年1~6月份,2017年全年、2016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39)填写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具体要求同第(17)项。
(40)填写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向中国境内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41)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中国境内被实施检验检疫的批次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42)申请备案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复印无效。
(43)填写申请书的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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