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5〕2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12-25
【生效日期】2026-01-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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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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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25 年 第 256 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 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 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 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 作废或补办。 — 1 —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 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 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 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 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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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2025年  第25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本《证明》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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