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8〕4号

当事人:武汉一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凌家山南路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沈阳海关申报出口防锈包装纸(报关单号:080120180018501482、080120180018
501486),总重量为21365千克,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823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为33.0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货物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48115999,出口退税率为0。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营业执照复制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查验记录、检查记录、涉案货物取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1日